近日,厦门市国税稽查局披露了一家服装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POS机收取货款,隐瞒销售收入400多万元的偷税案件。
案情:
2014年,稽查局接到举报称,某服饰有限公司在销售货物时采取不入账隐瞒收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方式,进行偷税。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实地检查,并调取了该公司的账册、报表和有关资料。但经初步检查,并未找到其隐瞒收入的明显证据。在未查获有效线索、常规思路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案件陷入僵局。
一般来说,此类服装企业的销售方式有线上线下两种,客户基本上为个人消费者,结算方式多为现金、刷卡或网络支付,且多不开发票,货物、资金往来情况较为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对检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产销链条进行了细致的摸排、走访,了解到该企业存在专卖店、加盟店、经销商、网店等多种销售渠道。再结合对企业的现场及其账册资料分析,发现可能存在未将所有销售收入入账的诸多疑点。
检查部门开展多次讨论,群策群力,要求检查人员调整思路,迅速敲定了新的检查方案——调取第三方数据。检查组先后赶赴了某电商公司总部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成功调取了涉案企业在该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用于结算收入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以及实际使用POS机收款的情况等。其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不予申报的事实浮出水面。
检查组掌握到的大量数据攻破了涉案企业人员的防线。据交待,其在线上销售商品时在账面上并未及时记入,而是待至反季时以库存商品清理的名义,将低于实际成交价的“销售额”记账,实现隐瞒收入。
经查,该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间,共隐瞒销售收入447万余元。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119万余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计41万余元的决定,并将该偷税行为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政策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通讯员 夏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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