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pos如何套京东白条(济宁5名男子车内猥亵、强奸小闺女 拍裸照、视频, 细节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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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据中国检察网消息,济宁常*甲等5名男子,在济宁十里营村拆迁区域车内强行猥亵、强奸小闺女,拍裸照、视频......

01济宁常某甲等强奸小闺女被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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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甲信息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华府10号楼2单元2601(户籍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村**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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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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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甲信息

被告人常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住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村**1号楼4单元202(户籍地济宁市**新区**庄街道**村**号)。 > > > >

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被逮捕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于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 > > >

被告人盛某某被逮捕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住济宁市高新区**庄街道**村**路**号(户籍地同上)。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因犯强奸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8月9日因本案从山东省菏泽监狱押回再审。 > > > >

被告人常某乙身份信息

被告人常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户籍地济宁市**新区**庄街道**村**路**号)。 > > > >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逮捕二0一0年九月七日因犯盗窃罪被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假释(假释日期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 > > >

被告人孔某甲因涉嫌强制猥亵、强奸罪被逮捕

被告人孔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住济宁市高新区**庄街道**十里**村**街**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强奸罪,于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 > > >

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村**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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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被告人常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系情人关系,常某甲为达到其个人目的,经与被告人梁某甲预谋,商定设局让梁某甲等人拍摄其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以此抓住郑某某的把柄。2017年5月9日下午5点左右,按照常某甲要求,梁某甲纠集被告人盛某某、被告人常某乙、被告人孔某甲等人,驾车来到与常某甲事先约定好的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十里营村拆迁区域常某甲所驾驶的黑色本田汽车附近,手持电棍、砍刀等凶器靠近常某甲的汽车,假装同常某甲不认识,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强制要求被害人郑某某和常某甲脱掉衣服在其面前赤身拥抱,并将整个过程用手机录像,走时将被害人郑某某的手机抢走。梁某甲等人走后,常某甲感觉以上行为不足以达到其个人目的,又与已经离开现场的梁某甲通电话,再次要求梁某甲等人必须拍摄成其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梁某甲遂安排盛某某、常某乙、孔某甲等人,又按照常某甲的要求,于当日20时许到达约定地点,盛某某伙同常某乙、孔某甲手持砍刀、电棍等凶器,威逼郑某某必须在车内与常某甲发生性关系,因紧张害怕二人未能发生成。

2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酒后驾驶白色本田艾力绅商务车(车牌号鲁******)行驶至济宁市**外环洸府河西超车时,与梁某乙驾驶的托盘拖拉机发生剐蹭,右后视镜掉在了拖拉机上,但梁某甲未停车。当日11时30分许,梁某甲伙同常某乙、潘某某等人在济宁市高新区**附近,拦住孔某乙驾驶的拖拉机,以其所开车辆系肇事车辆为由,对孔某乙进行恐吓并向其无故索要5000元修车费,孔某乙被迫答应,并通过其儿子朋友的微信将5000元转账给梁某甲。3月8日凌晨1时许,梁某甲又伙同常某乙、潘某某等人追至嘉祥县城附近拦住梁某乙、魏某某二人,对二人进行语言威胁并实施殴打,又以同样理由向梁某乙索要2300元现金,并让梁某乙书写了一张自愿赔偿的白条。后孔某乙与梁某乙在嘉祥县城附近见面,得知两人均因以车辆碰撞为由被人索要钱财,遂于2017年3月8日5时20分许拨打了110报警,并将报警的情况告知了梁某甲,要求梁某甲退钱。梁某甲得知孔某乙报警后通过其微信转账退给孔某乙儿子的朋友两千元。2019年7月19日梁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常某甲在微山县被抓获、常某乙在泗水县被抓获,2019年8月5日潘某某在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被抓获,2019年8月26日孔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

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甲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常某乙、潘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常某甲、常某乙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盛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该起犯罪系判决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标签: 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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