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个人pos机怎么申请(淄博公安机关520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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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胡云雷 岳展

△民警给市民讲解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防范知识。

晨报淄博5月15日讯 今天是第十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淄博公安机关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全市共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20起,涉案金额25.2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785人。

据介绍,全市公安机关,坚持以打开路,以群众反映、社会关注、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为主攻方向,以涉众型、风险型、多发型、网络型经济犯罪为打击重点,加强指挥调度,优化打击方式,强化追赃挽损,对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展开了凌厉攻势。集中组织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犯罪专项行动,针对假币、银行卡、涉税、商贸、证券、保险等犯罪,组织发起了一批集群战役和区域性打击行动,取得了丰硕的战果。

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坚持标本兼治,努力构建经济犯罪防控体系。进一步密切与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会商,积极利用各类信息载体提供预警信息和预防建议。深入开展经济犯罪防范宣传活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益广告、微信微博等平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深入浅出的宣传活动,震慑犯罪、揭露违法、警示风险、引导公众。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 典型案例

被高息诱惑

千余人被骗9000余万

桓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

2018年5月份,桓台县公安局接举报电话:桓台某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要求查处。接线索后,桓台县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自2011年1月至2018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企业发展为名,许诺以高额利息回报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

截至案发共有1000余人投资款未兑付,未兑付金额合计9000余万元。2018年7月9日桓台县公安局进行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到案。案发后,桓台县公安局成立专案小组,从社会维稳和加大挽回受害人损失力度等方面着手,实行破案维稳齐头并进,并针对该案形成完善的处置工作方案。经专案组的不懈努力,现该案成功侦破,2019年4月19日,该案被移诉至桓台县检察院。

收集600余张信用卡

非法结算4100余万

2018年12月,淄博高新区公安分局在侦办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时发现,在辖区某小区内,李某经营的淄博某公司,利用POS机非法透支信用卡信用额度套现的方式替他人养卡,从中收取养卡费用及保证金,涉嫌非法经营罪。

现已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李某利用其经营的淄博某公司,通过POS机非法透支信用卡信用额度套现的方式替他人养卡,从中收取养卡费用及保证金。

李某通过工作人员王某及多名中介收集持卡客户信用卡600余张,以收取持卡人信用卡额度1.5%的养卡费的形式非法获利。其中通过李某相关银行卡关联的POS机非法结算客户信用卡1400余万元,通过关联POS机的王某相关银行卡非法结算客户信用卡2600余万元,两人共计非法结算4100余万元。

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期间,李某等人隐瞒持卡人,利用提升信用卡额度后非法套用持卡人信用卡额度、通过使用持卡人信用卡及信用额度私自办理信用卡贷款,将套用的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及个人消费,造成80余名客户信用卡逾期,征信不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1月18日,经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李某、王某执行逮捕。2019年3月,两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淄博高新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案金额300余万

桓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2017年6月29日,桓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受害人报案称自2013年以来,成某以桓台县某供销社为名向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0余万元。此案涉及群众较多,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立即侦破案件,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

专案组人员经过多方努力,先后到聊城、威海、河南郑州等多个城市调查嫌疑人犯罪事实,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07年至2017年,成某以供销社的名义通过支付高息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存款,人数达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截至案发,仍有300余万元存款本金未兑付。2019年2月14日,成某被桓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成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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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点

犯罪危害具有隐蔽性。不法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多租有办公场所,以注册公司名义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从事的经济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正规公司和高额利率的掩盖下,人们很难看清它的危害。

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不法分子往往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经济实力和效益等手段,无一例外均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集资初期,不法分子通常会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坚定被害人的投资信心,一部分先期集资者得到了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集资者行列,从而不法分子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和退回本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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