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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开始缴费啦!

据悉,清远市户籍城乡居民、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含港澳台户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居民(学生除外),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79元。

市民可以在2019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间,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渠道缴费,或者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等地方办理现场缴费。

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可以随家庭户一起参保缴费,也可以按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的人员,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在暂停参保的次月起办理城乡居民 参保缴费,并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可在认定后办理中途参保登记。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后,可在参保登记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特殊人群外,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

参保人可通过关注并登陆“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保险费。

2. 签约扣款缴费。

参保人员可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窗口办理签约扣款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扣缴费。

3.税务部门前台缴费。

参保人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微信、龙支付、支付宝、云闪付)二维码缴费。

缴费期开始后,参保人员需变更基础信息(参保县域、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应在缴费前及时到参保所属社保部门进行更正。新参保人员应先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后(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再选择上述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二)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由学校统一收缴、造册,报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盘登记核 定,登记核定无误后,学校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或指定银行 办理缴费手续。

(三)按《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6 号)的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救助。重度残疾人员(Ⅰ 至Ⅲ级)、军烈属、纯二女结扎户等其他特殊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具体分担标准另行通知。

各级医保部门协调同级民政、扶贫部门提供需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名单,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将名册提供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于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特殊人群的参保核定并将人员名单统一报送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含地方财政补助部分),并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及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到账确认手续。

政府资助参保的各类特殊人群应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缴费到账等参保手续。集中缴费期后新增的享受全额资助的人员,按 中途参保人员缴费办法,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的由医保经办机 构办理参保,其他人群由主管部门办理参保。

(四)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编辑:何雪莹

标签: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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