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代理分润如何计算(POS跨境移机被罚40万,现代金控将代理商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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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之家网(ZFZJ.CN)POS机跨境移机风险巨大,一不小心就会成为跨境地下钱庄的洗钱工具。

三商户将POS机具移至澳门交易使用被当地警方查获,银联掌控了上述三个商户跨境移机的行为后,对现代金控公司处罚款400,000元。

现代金控向三商户所属代理商进行追讨,通过扣发分润等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然而仍有三十余万罚款无处填补,于是,现代金控将涉事代理商告上了法庭。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审宣判。(内容较长,想看判决结果请至结尾)

原告诉称:

原告现代金融公司向法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

1.判令智联信公司向现代金融公司支付款项342,036.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利息;

2.判令智联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现代金融公司作为具有全国范围内银行卡收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2018年5月8日,现代金融公司与智联信公司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智联信公司作为经销商拓展商户。2018年10月26日,智联信公司名下的商户“锦江区王林林商贸部”“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仙游县鲤南众和源红木家具商行”将POS机具移至澳门交易使用,被当地警方查获,上述三个商户跨境移机的行为被银联掌控,银联于2018年11月22日处罚现代金融公司400,000元,现代金融公司通过冻结智联信公司分润的方式扣取智联信公司资金57,963.9元,后经双方协商,智联信公司通过分期分润扣减方式赔偿现代金融公司损失,并于2019年7月2日出具《计划书》,但智联信公司未履行义务。智联信公司名下商户跨境移机致使现代金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协议约定“乙方需对签约商户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或协助商户以虚假材料入网,对支付终端布放地点的真实性、实际布放地址与登记地址的一致性负责”,及“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违反银联规定操作的……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现代金融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希望法院支持现代金融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智联信公司本诉辩称:

1.智联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智联信公司并非跨境移机的行为人,也非《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主体,更无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对商户实施的跨境移机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现代金融公司与商户之间签订的《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三)项之约定,商户存在违反银行卡业务规范的行为的,商户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智联信公司并非跨境移机的行为人,也非《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主体,根据“谁侵权、谁担责”的民法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现代金融公司无权就商户的违规行为遭受的处罚损失向智联信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根据现代金融公司与智联信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为现代金融公司推广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并负责将商户提供的资料信息上传至被现代金融公司平台系统。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支付合作服务费(又叫业务分润),并负责对商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商户的入网资格具有最终审批权。事实上,智联信公司仅负责为现代金融公司推荐商户,上传商户入网资料至现代金融公司平台系统,由现代金融公司对商户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与商户建立银行卡业务合作关系。审核通过后,智联信公司只负责协助现代金融公司与商户签订《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对商户违反银联规定的处理进行了详细、具体的约定。《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并未约定智联信公司应当对商户的跨境移机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智联信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现代金融公司自身应对商户实施的跨境移机行为承担责任。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收单机构作为具有收单资质的主体、银联机构成员,应对特约商户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且《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第四章规定了收单机构与商户应签订商户受理协议书以及该协议的必备内容,并在第四章4.5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在与商户的合作协议书中补充“POS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

3.因计划书明确说明垫付罚金的方式只能是扣除业务分润,截至2019年11月现代金融公司扣除智联信公司业务分润款为.01元。在扣除业务分润不足以垫付现代金融公司罚金损失的情况下,智联信公司并无继续补足的义务。智联信公司仅在计划书中就拓展业务目标作了计划汇报,明确说明争取完成目标、早日垫付全部罚金,并非智联信公司承诺的分期赔偿数额。业务分润由现代金融公司进行控制,并非智联信公司控制。现代金融公司放弃对商户追责,要求智联信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4.在出现前述3家商户违规之后,现代金融公司大规模限制和降低了与智联信公司拓展的商户之间的银行卡交易业务,直接导致分润大幅度减少和降低,以致不能达到计划书预期的目标。

5.《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第四条第5项明确约定现代金融公司对商户的入网资格具有最终审批权,事实上也由现代金融公司负责对商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自己是否与商户签订《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因此,现代金融公司应对商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现代金融公司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第五条第10项要求智联信公司对商户资料真实性负责,与事实不符。协议第五条第10项约定,应当理解为智联信公司对签约时商户资料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对签约后商户实施的行为负责,且智联信公司的条款义务与商户移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商户资料真实性的行为以及支付终端的布放地点的真实性,与案涉三家商户将POS违规移机境外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附件2第十五条第1项为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数额在10,000元-100,000元之间,并非损失赔偿条款,现代金融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智联信公司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条款,智联信公司配合完成纠纷调查等措施的,智联信公司也不应当支付违约金。而智联信公司在收到现代金融公司要求配合沟通、调查案涉商户移机刷卡情况、被扣时间的邮件后,积极进行了调查并予以回复。协议附件2第十五条第1项也属于约定不明情形。其他条款也没有约定智联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现代金融公司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第五条第10项、附件2第十五条第1项要求智联信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6.智联信公司仅为现代金融公司推荐商户,与商户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智联信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向商户进行追偿。

综上,现代金融公司要求智联信公司向其赔偿342,036.1元及利息的主张,缺乏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现代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代金融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注册,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全国)、银行卡收单(除吉林省、青岛市以外地区)。

2018年5月8日,现代金融公司(甲方)与智联信公司(乙方)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约定:第二条合作范围,甲方授权乙方拓展业务授权区域为四川省,乙方不得在授权的区域以外的地区开展甲方提供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拓展甲方其他合作伙伴的已有入网商户。如有跨区域项目,在获甲方确认后,该项目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含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月8日。甲方发现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甲方可拒绝支付相关商户的合作服务费,并可视情节严重从合作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甚至单方面解除协议;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授权业务对他人转授权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合作服务费甚至单方面解除协议;如合作服务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额外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对其发展的商户提供硬件的销售、安装、调试服务。商户的日常维护服务工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尽职履行日常维护工作,甲方可收回乙方对商户的服务权利,并停止向乙方支付相关商户的合作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提供标准的各项业务协议,乙方协助商户与甲方完成签约。甲方对商户的入网资格具有最终审批权。甲方发现乙方拓展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向商户提供的所有服务,并不再向乙方支付该商户的合作服务费:(1)参与洗钱、诈骗、非法融资、套现、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2)无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平台及支付终端进行交易;(3)将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4)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或存在可能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之行为的;(5)其他甲方合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不应或不能向其提供服务的。乙方承担开拓商户、维护商户、向商户提供支付终端、除交易清算以外等服务咨询和培训工作。如乙方不履行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商户维护工作,可向甲方申请移交商户维护工作,甲方收回该项职能后停止向乙方支付与此对应的合作服务费;乙方须对签约商户及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或协助商户以虚假材料申请入网,对支付终端的布放地点的真实性、实际布放地址与登记地址的一致性负责。各项业务的定价及收益分配政策分别参考附件1,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甲方于每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平台、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上个月的合作服务费报表,乙方需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如无异议,需向甲方传真加盖公章的确认单,并将确认单原件及足额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甲方财务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具体说明,甲方将重新核对数据、生成报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但任何变更请求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征得各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协议任何一方需要终止本合作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乙方提前一个月需就其拓展的商户服务问题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请求之日起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合作服务费。同日,智联信公司在该合同附件2《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外包服务商一栏盖章确认,约定:以下商户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包代管:1.商户签约前的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2.装机后的电话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巡检;3.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所有外包服务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的代理业务,如申请单区域的,只能以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不得跨市经营,如申请多区域的可以以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按合同约定区域收单,违反约定第一次每个商户罚款100,000元,第二次每个商户罚款300,000元,第三次罚款500,000元并直接终止代理合作。外包服务商服务费按月发放,计算方式为(签约费率-结算成本)×合作服务费比例。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商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违反银联规定违规操作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外包服务商合作服务费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100,000元/户(次)作为外包服务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外包服务商代理资格。之后,现代金融公司审核通过了智联信公司销售推荐案涉三家商户上传的平台资料。

2018年10月24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监控服务中心出具编号为(2018)年(118)、(119)号《银行卡风险提示》,载明:澳门警方向我中心通报,称近期查获1起POS终端违规移机澳门从事银联卡收单活动的风险案件,其中涉及机构商户信息如下,商户名称为锦江区玉林林商贸部,终端编号为C,商户名称为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终端编号为,终端注册地点为四川,移机地点为澳门,风险点为跨境违规移机。

2018年10月26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金融公司发布《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载明:现代金融公司涉嫌违反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其他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跨境移机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涉及商户名单见附件),请现代金融公司协助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于2018年11月2日前书面反馈秘书处。附件疑似违规商户名单载明商户名称为仙游县鲤南众和源红木家具商行。

2018年10月29日,现代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近日收到银联风险提示锦江区玉林林商贸部、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涉及移机澳门使用,烦请代理商沟通了解商户移机刷卡情况、被扣时间,是否与商户名下其他终端有关联等情况,由于要求反馈时间有限,烦请代理商尽快且真实的反馈情况。

2018年10月31日,智联信公司向现代金融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发送附件为调查情况说明的微信截图。《调查情况说明》载明:商户锦江区玉林林商贸部,商户编号;商户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商户编号,为智联信公司下级代理业务员王熙林发展的商户,已联系了商户法人,商户说机子是10月9号下午2点在澳门被澳门司法没收,是司法临检时在其澳门租用的房间内搜到,机子没有在澳门交易过,其平常交易场景是在用于商户收款及个人套现,机子是他朋友李南10月9号9点带进澳门的,解释是在珠海将其客户刷卡换了港币后相约去澳门玩,就随身带进澳门了,但真的没在澳门交易过,这2个商户没有金控的其他机器。特此说明。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金融公司发送编号为业管委秘处理决定[2018]号《关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载明:经核查,现代金融公司确认存在违规行为,业管委秘书处决定对现代金融公司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执行违约金约束(约束清算数据见当月22日收付费清算文件),商户名称为“仙游县鲤南众和源红木家具商行”,违规行为跨境移机。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金融公司发送编号为业管委秘处理决定[2018]号《关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载明:经核查,现代金融公司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现代金融公司银行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执行违约金约束(约束清算数据见当月22日收付费清算文件),商户名称为“锦江区王林林商贸部”“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违规行为跨境移机。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共计向现代金融公司扣取款700,000元,包含了违规商户“锦江区王林林商贸部”“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仙游县鲤南众和源红木家具商行”。

2019年1月8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12月应付分润金额为71,658.16元,并要求智联信公司按照上述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邮寄至金控总部;2019年2月22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1月实时分润金额为18,519.49元;2019年3月22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2月实付分润金额为6,811.77元;2019年4月4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3月应付分润开票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8,037.71元;2019年5月21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4月实付分润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1,641.76元;2019年6月21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5月实付分润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1,855.36元;2019年7月22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6月实付分润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1,558.92元;2019年8月21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7月实付分润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648.43元;2019年9月20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8月实付分润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470.93元;2019年10月22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9月实付分润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417.47元;2019年11月20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10月实付分润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194.38元;2019年12月20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11月实付分润数据,代理商分润金额为427.62元。以上合计智联信公司应分润金额为112,242元。

2019年1月21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转账支付31,637.99元。

2019年7月2日,智联信公司向现代金融公司出具《计划书》载明:智联信公司与现代金融公司自2018年5月8日签约开展银行卡收单线下业务,但因智联信公司下属商户违规使用POS机导致现代金融公司被罚款400,000元,主要因责任商户拒不履行处罚,智联信公司同意先将全部业务分润为其垫付罚金,此前已垫付57,963.9元,剩余342,036.1元,后期智联信公司将继续加强与现代金融公司业务拓展,并自愿用智联信公司业务分润为该违约商户垫付剩余罚金,争取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垫付全部罚金,先将后期业务拓展计划汇报如下:第一期2019年8月1日分润计划做到20,000元,第二期2019年9月1日分润计划做到40,000元,第三期2019年10月1日分润计划做到62,036.1元,第四期2019年11月1日分润计划做到80,000元,第五期2019年12月1日分润计划做到80,000元,第六期2019年12月31日分润计划做到60,000元。

智联信公司拓展的商户除四川省内的商户,还包含了四川省外的商户。

庭审中,现代金融公司陈述未与三个商户签订过相应的协议,现代金融公司没有成都分公司,并认可尚欠智联信公司2019年7月至11月的分润金额为2,158.83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以下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现代金融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及附件。《银行卡风险提示》两份、《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关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两份、《计划书》,智联信公司提交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现代金融公司审核通过暗设三家商户的平台截图。中国人民银行平台截图、协助调查的邮件回复、《调查情况说明》、邮件截图、银行入账短信通知截图。《商户受理银行卡合作协议书》为复印件且现代金融公司不予认可,本案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现代金融公司对上传的案涉商户资料是具有审查义务,若现代金融公司发现智联信公司拓展的商户有其他现代金融公司合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不应或不能向其提供服务的,现代金融公司可以立即停止向商户提供的所有服务,并不再向智联信公司支付该商户的合作服务费,且根据协议约定,如乙方不履行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商户维护工作,可向甲方申请移交商户维护工作,甲方收回该项职能后停止向乙方支付与此对顶的合作服务费。智联信公司须对签约商户及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或协助商户以虚假材料申请入网,对支付终端的布放地点的真实性、实际布放地址与登记地址的一致性负责。本案中,案涉三家商户资料是由智联信公司上传至平台,现代金融公司再在线上进行审查,智联信公司辩称案涉三家商户资料是由现代金融公司审查,应由现代金融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对案涉三家商户所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且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的商户维护工作,应包含日常维护以及对支付终端布放地点的维护,即支付终端布放地点是否存在违规移机行为。案涉三家商户的移机行为,智联信公司并未在日常维护中予以发现,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存在疏忽。智联信公司出具了《计划书》,虽然抬头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分公司”,但经查并无该“现代金融控股(成都)分公司”,且《计划书》载明了“自2018年5月8日与贵公司签约开展银行卡收单线下业务”,与智联信公司和现代金融公司签订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有关,而《计划书》原件由现代金融公司持有,可以认定《计划书》是智联信公司向现代金融公司出具,智联信公司是对现代金融公司被处罚罚款金额为400,000元予以认可。智联信公司与现代金融公司签订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中附件《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外包服务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从事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及耗材配送的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十五条规定,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现代金融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外包服务商代理资格。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商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担、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额使用、违反银联规定违规操作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章、市场规则及公司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的。智联信公司在外包服务商处盖章,即智联信公司的身份为外包服务商,该管理规范对智联信公司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因智联信公司发展的商户违反了银联规定违规操作,致使现代金融公司被罚款400,000元。智联信公司应当按照该十五条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智联信公司辩称该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其举出的其余合同均为复印件,本案不予采信。

关于现代金融公司尚欠智联信公司分润的金额。现代金融公司与智联信公司主要争议在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分润金额的数额。本案中,现代金融公司对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分润金额不予认可,但双方存在争议的分润金额的数额是由现代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向智联信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对账,现代金融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争议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法院认定智联信公司所述属实,现代金融公司应向智联信公司支付分润的金额共计112,242元,已经支付31,637.99元,尚余80,604.01元未支付。智联信公司应向现代金融公司支付319,395.99元。

智联信公司明确表明同意将全部业务分润为商户垫付罚金。现代金融公司按照智联信公司出具的《计划书》扣取了智联信公司的业务分润,现智联信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现代金融公司支付业务分润,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智联信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造成了现代金融公司经济损失,现代金融公司要求智联信公司自2019年11月28日起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现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智联信公司的违约程度及现代金融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对现代金融公司主张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另,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19,395.9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近年来,监管针对收单违规乱象多次出手,从受理终端到特约商户管理,从严禁博彩等违法交易到严打一机多商户违规行为。

中国银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设备外接受理终端合规管控的函》中强调,收单机构要合法合规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业务,严格落实关于商户真实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商户入网、巡检、交易、退出等各环节做好监控。

严禁通过移动支付终端套取信用卡资金,或开展博彩、洗钱等违法违规业务。对于信用卡交易占比高于正常业务水平、频繁发生可疑大额交易、频繁发生可疑夜间交易、连续多笔整数或接近整数交易、LBS定位的交易地点涉及跨境或频繁变化等情况的,收单机构应立即排查并关停相关商户。

《关于就部分规范问题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的通知》显示,为了进一步强化银联卡收单市场的合规管理,银联再次重申相关规范,要求收单机构全面排查梳理自身或合作外包机构的业务情况,彻底杜绝相关违规行为。银联将坚决打击一机多商户、为非法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套用低零费率价格、移机等突出违规问题。

今年7月份,多家支付机构发布公告称,将针对云南省多个边境地区加强风控检测措施,一旦发现存在疑似跨境移机、跨境赌博、洗钱等行为,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置。还有支付机构暂停部分边境地区业务。

央行在6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打击治理跨境赌博资金链工作,强调继续按照“谁开户(卡)谁负责”、“谁的用户(商户)谁负责”、“谁的合作客户谁负责”原则,严肃问责持牌支付服务主体责任。

标签: 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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