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
打乱了我们的生活
也因此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
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的
预付卡类消费合同纠纷也首当其冲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经被告公司的私教教练推介,原告购买被告某健身公司旗下健身私教服务。后原告分别通过微信转账、pos机刷卡方式,将优惠后的一年健身服务费元先后支付给被告。被告公司私教教练为原告健身提供服务两个月后,因新冠疫情原因,原告向教练请假。直到2020年9月左右与教练联系时,原告才得知该教练已离职,被告答应为原告另行安排私教服务却一直没安排,协商退还私教服务费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法院判决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就健身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健身私教费人民币元,是原告作为消费者向被告履行的购买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原告基于合同履行的全部主义务。新冠疫情管控结束后,被告没按双方约定继续为原告提供健身私教服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没发生的服务费的真实意思是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规则,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也应遵循这一规则。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扣减两个月服务费3833元后退还原告没获得服务已支付的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从中扣减为原告健身提供私教服务教练的个人提成费用,但没提供证据证实,抗辩理由不成立。遂判决:被告信阳市某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健身私教服务费元。
典型意义
预付款式消费目前已成为热点消费方式,对消费者而言,一方面,省却每次交易付款的麻烦,有一定的便利;另一方面,商家往往推出大力度的优惠活动,价格低于普通消费,消费者享受到价格实惠,故而吸引消费者的青睐;对于经营者而言,一方面,能一次性预收一定金额,收益能化零为整;另一方面,保持了客源的稳定,有了一定的经营预期。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均由益处,故而在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相关行业越来越盛行。但伴随而来的也有各种问题,例如收取会费后没有实际经营就关闭门店,未达到相应的服务标准或服务承诺以及“霸王条款”等等,但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由于单个个体所涉及金额不大,很多人觉得维权成本过高,往往放弃自身权益。
本案中,原告依法维权,健身公司无法为消费者继续提供健身私教服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尚未消费部分的预付金,有效的维护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消费时,注意保管相关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在产生纠纷时,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或者向法院诉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浉河区法院 王红)
来源: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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