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湘潭11月25日电(通讯员徐高)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他们还通过刷POS机等方式套现转移,只为事成之后的高额“好处费”。近日,严某某等七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4日,诈骗分子通过发送手机验证码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元钱。随后,这笔钱被诈骗分子转入提前准备好的银行账户。被告人严某某联系到该诈骗分子后,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刷POS机转账的方式将赃款先后多次转移至被告人杨某某账户中。之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将赃款转移至同伙指定的5张银行卡内。当日稍晚,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另两名被告人前往银行ATM机将5张银行卡内的元取出,并将现金交给被告人严某某。七名被告人获得金额不等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由被告人严某某交给诈骗团伙。
检方认为,严某某等七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钱款,仍为其套现转移犯罪所得,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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