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8日讯 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南银)罚字〔2020〕第7号)。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2.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3.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8万元。
此外,当事人姚顺(时任开店宝支付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开店宝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民银行南京分行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开店宝原名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28日,更名为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开店宝官网显示,开店宝支付成立于2006年2月,是一家具有全国银行卡收单及专业化维护、增值服务和行业支付解决方案为一体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开店宝为上海富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富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奇鑫(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而奇鑫(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又是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即富”)全资子公司,故开店宝的实际控制人实为上海即富。此外,上海即富2017年8月被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联发展”,.SZ)收购,持股比例为45%,为其第一大股东。
此外,当事人姚顺2018年7月6日起担任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上海银罚字〔2019〕18号)显示,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支付业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法对开店宝处以罚款共计48万元。2019年8月7日,开店宝呼和浩特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的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
2018年10月31日,开店宝支付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央行上海分行处以18万元罚款。2018年8月1日,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被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2018年6月28日,开店宝支付河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央行郑州分行处以3万元罚款。2018年5月9日,央行南昌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开店宝支付江西分公司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被给予“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7日,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制度规定被处以2万元罚款。2016年7月,开店宝支付因在湖南省设立的分公司未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擅自在湖南省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被央行上海分行处以6万元罚款。2015年1月,央行济南分行对开店宝支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5万元罚款,称其存在违规布放移动POS机具等行为。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0.02.28)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银)罚字〔2020〕第7号
1. 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
2.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
3.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
罚款58万元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0年2月26日
姚顺(时任开店宝支付公司法定代表人)
(南银)罚字〔2020〕第7号
对开店宝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罚款2.5万元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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