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曾凡娟)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卜某某、罗某某等五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至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卜某某、罗某某、姚某、顾某某、姚某、龚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先后应聘长沙某公司推销POS机。2020年6月至8月间,为获取更多提成,卜某某作为团队队长带领罗某某等五人到江西赣州、抚州、上饶、吉安等地,假冒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向街道边商户推销办理信用卡,谎称可从人工审核通道办理更高额度信用卡,让商户使用银行卡绑定其提供的POS机,并在POS机上刷300元流水,并向商户承诺三个月后被冻结的300元钱,会返还至商户银行账户内。
商户被骗刷卡激活POS机后,卜某某等人将少部分POS机留给商户,其余的POS机邮寄到长沙某公司指定地址。卜某某等人以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取了740余人钱财,诈骗金额达22万余元。
另查明,每激活一台POS机,被告人卜某某就可以在APP上领取210元提成,再根据队员各自激活POS机数量,按每台提成175元、200元不等,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发给罗某某等人。卜某某团队通过诈骗激活POS机共约740台,诈骗金额余元,非法获利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均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涉及地域广、被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姚某、顾某某、姚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卜某某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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